赵玮.
律师

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,《劳动部办公厅对<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>的复函》(劳办发[1996]5号)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: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
2019-09-16 17:49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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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50****3865:赵律师您好,我是一名试用期的教师,刚刚毕业,试用期内我写了辞职报告,学校和教育局都不批准,扣押档案,不知道该怎么办好

    2019-09-16 19:42:19 回复 删除